2005年1月2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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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受让还是“冒名顶替”
本报记者

  近日,省高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温州鹿城区黎一村下属企业温州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一案,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温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原告南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9月18日,原告(甲方)与原温州市农药厂(乙方)签订《兼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甲方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乙方;二、甲方兼并乙方后,乙方将坐落在本市灰桥路61号的企业(其中占地面积61173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21782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权以及所有财产交归甲方所有”等等。1999年6月23日,温州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温州南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温州农药厂的批复》。该批复还决定:“对原农药厂整体搬迁置换出的土地,其中42亩,以每亩200万元出让给南亚集团有限公司,由其按规划要求自行开发,其余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
  2000年6月9日始,被告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串通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黎一村原书记),假借原告温州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名义,单独或联合具报告给相关部门,取得相关部门的信任。2002年12月18日,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为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确属原告温州南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的情况下,两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一、答辩人实际承担了兼并协议书中的兼并方义务。答辩人于1999年2月被接收成为温州南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松散型企业,实际参与和操作了对原温州农药厂的兼并工作。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与温州国土资源局,甚至原告法定代表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事实。三、《土地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答辩人与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据黎一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原黎一村支部书记、南亚集团法定代表人金相钦与被告住房建设开发公司股东金益忠系父子关系,而南亚集团当时还将一套印章交给住房建设开发公司使用。
  据悉,省高级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判决。